在生活中,商品條碼并不少見,但也存在部分涉及公共安全的重點產品,如兒童玩具、家用電器、農資產品等沒有標識商品條碼,導致產品追溯難以實現。針對目前商品條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福建省政府近日發布了《福建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福建省內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劑、兒童玩具、肥料農藥、化妝品、電線電纜的生產企業,在進行預包裝產品時,須在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未標注的將被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冒用他人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等行為,將被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商品條碼因質量不合格而無法識讀的,經銷企業可以制作與該商品條碼相同編碼的條碼標簽對無法識讀的商品條碼予以替換、覆蓋以保證掃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內條碼替換、覆蓋無法識讀的商品條碼。店內條碼對無法識讀的商品條碼予以替換、覆蓋的,將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據福建省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員介紹,福建省商品條碼工作始于1990年,經過20年的發展,到2012年底,系統成員近7000家,使用商品條碼標識的產品種類超過50萬種。不過,在商品條碼推廣運用過程中,還存在商品條碼編碼不規范、印刷質量差、未能全面普及、功能發揮不全等問題,此次辦法的出臺將規范福建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的領域的運用。